展出理由:
為該年代搜整較為完備的書狀式例。...[顯示全部]
為該年代搜整較為完備的書狀式例。[顯示摘要]
版本說明:
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再版,平裝版;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初版,平...[顯示全部]
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再版,平裝版;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初版,平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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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意義:
可藉由式例中的法律條文、書寫的用詞遣句等,窺見該時代背景下的...[顯示全部]
可藉由式例中的法律條文、書寫的用詞遣句等,窺見該時代背景下的社會民情、社會與經濟結構等的概廓。[顯示摘要]
內容介紹:
法律經過時序的前進,制定者會因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的改變、政治...[顯示全部]
法律經過時序的前進,制定者會因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的改變、政治環境的改變(如某些條文、名稱等已不適用於現代)、傳統觀念隨時代的轉變、因應世界的現代進程……等等,會再針對相關法律做部份或全文的修正,甚至是制定新的規定。因此,可以從舊有的法律看到當時的現況大致的輪廓,或者可以從現代的新法中看見舊時代的不合時宜等等。以下列舉幾個法律例子以能更加瞭解。
一、法官原本的稱謂為「推事」:
「推事」原是延用清代官職的職稱。在清朝末年的司法改革中,大理院及各級審判廳都設推事以作為擔任審理案件的職務。中華民國的憲法中以「法官」為稱,不過,在民事、刑事法律相關條文和各級法院的法官皆稱為「推事」,取意為「根據證據與事理,去「推斷」或「推定」「事實」。」但,此職稱除了造成和憲法的法官稱謂的混淆、其職務令人搞不清楚外,更衍生出「一推了事」的戲解。因此,民國七十八年便將推事更名為法官。然,於法律相關條文開始修正(如民國十九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民國十七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推事的職稱)卻是要等到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法律條文中的「機關」(像主管機關、有關機關等),原本稱為「官署」,此在民國十八年九月所制定的「民法總則」等相關條文中有「官署」一詞的修正卻是要等到民國七十年十二月。
三、結婚
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號總統公布修正的「民法親屬編」以前,臺灣是採「儀式婚主義」,亦即,當時須要舉行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人為證才能算是結婚有效。在法律修正後是採取「結婚登記制」,即有書面、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這三項就具備了結婚的要件。這條法律從民國十九年制定開始,歷經七十幾年的時間才做修正。此法會做修正的理由為:一、因儀式婚的公示性不足,造成有些人雖然已經結婚,卻利用戶籍未登記來進行騙婚和重婚;而在仍是舊法規定的年代,有些人雖有登記結婚,如果不具備公開儀式的要件仍然會遭法院判決無效而推翻,此類狀況常被各界所詬病。二、因為在這段時間,臺灣已慢慢開放民眾前往中國大陸,去中國發展的人日漸增多。不過,大陸是採登記婚制度,並不承認儀式婚。因此,將此相關法律做修正,以避免造成第一理由的相關情事發生。
這本書狀式例大全出版的年份是在民國四十三年到民國四十四年之間,仍是屬於在上述三項舊有法律稱謂和舊式規定的時代背景下。由是,從本書教授一般民眾如何撰寫書狀(像立借據、結婚與離婚證書、保證人、所有權、申請書等)的各類式例中,一窺當時的社會風俗民情、社會與經濟結構等。本書為了因應一般民眾寫作書狀的需要,特別蒐集社會現行多種的書狀式例彙編成冊,以作為書寫參考。內文分為兩編,第一編是一般書式(如租借契約書、買賣合約書、印鑑遺失報告書等等),共計一四二個式例。第二編是訴訟狀式(分為民事和刑事訴訟),共計六十七個式例,最後還附上民事起訴狀表面、民事調解聲請狀表面、刑事起訴狀表面。其輯錄的目的是以適用為主,在避免書狀式例的遣詞用字太過深奧的準則下,取以通俗的式例收錄,裡頭的文字也以平淺為主,讓使用者能更容易領略其要旨,以便於應用。另外,書狀式例均採照原參考資料,因此,編著者也提醒,這些式例皆可增減和變通來靈活應用。
本書例言前,有兩頁皆有他人的題字與蓋印,例如「努力可加」(省議員題)、「訟狀指南針」(省議員題)、「社會指南」、「應時求」,再加上以本書稱作「大全」來看,在當時應可堪稱在相關書籍中較齊全的。編著者將像是生意往來、婚姻、家庭等等民眾很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問題所需要使用到的書狀皆輯錄其中,所適用的對象也相當廣泛,式例也讓使用者清楚明瞭書狀式例的書寫格式和如何行文,使之便於掌握和參考。可以說是一本實用性相當高的參考性書籍。[顯示摘要]
撰稿人:方美琇